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和《关于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发[2011]24号)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我区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请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广泛深入进行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提交材料
1、《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及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2、搜集的原始档案资料或证明材料(如原始档案、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奖惩材料、劳动合同、招工登记材料、考勤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无法提供的可出具复印件,并由提供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申请补缴人员身份证、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
5、《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花名册》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6、书面公示结论一份。
申报材料时先报送1至5项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缴费时将书面公式结论上报社保经办机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办理流程
1、调查统计(2011年12月20日前)。由各有关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调查统计,组织申报人员填写《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及资格认定表》,收集申请补缴人员的原始证明材料。原工作单位存在的由原单位协助搜集材料并负责申报;原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没有主管部门的,按属地原则,由各镇街负责统计和申报。
2、申报材料和公示(2011年12月26日前)。各单位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至河口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养老保险窗口进行审查。由各申报单位按《东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样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自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材料之日起计算。
3、审核和资格认定(2011年12月31日前)。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后,反馈申报单位审核结果。
4、办理缴费(2012年2月10日前)。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申报单位将公示结论书面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后,统一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
5、待遇核准和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补缴的全部费用后,自收到补缴全部费用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四、其他事项
1、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再补办。
2、申报地点:河口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养老保险窗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海宁路中段,河口宾馆南邻。
3、联系电话:3660888,3668222, 公示监督举报电话:3657807,邮箱:hkqlbc@163.com。
4、相关文件和附件皆可从中国黄河口(http://www.sdhekou.gov.cn/)、河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hklbj.gov.cn/)公告栏中下载。
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月14日
附件:1、山东省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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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营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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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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