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所生的婴儿,均应到其生父或生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父、母是广州市居民或母亲是广州市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婚后所生的婴儿;
(二)父亲是广州市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地,婚后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所生的婴儿。
二、申办出生登记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的结婚证;
(四)父母户口簿(母亲是军人的出具军官证);
(五)超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其母亲是广州市居民户口的,除出具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计生部门的证明。
三、出生申报入户的手续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婴儿入户登记的,在备齐上述证明材料后,可到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