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资格证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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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核发《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五)《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六)《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市属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统称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初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三)考试合格。
五、申请材料
(一)培训机构培训证明材料;
(二)培训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填写考核申请书。
六、申请表格
《东营市安全生产培训班培训考核审批表》,到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企业)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培训机构考核申请;
(二)考核;
(三)对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培训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部门承诺: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考评时间除外)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每年进行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