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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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核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项、第三项;(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三)《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办法(试行)》(鲁司〔2006〕33号)第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符合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四、许可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表》,到东营市司法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司法局(受省委托)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司法厅
九、许可程序
(一)向省司法厅提出字号检索申请;(二)市司法局收齐材料报省司法厅。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06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
一、许可内容
核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法定依据
(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项;
(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五条;
(三)《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办法(试行)》(鲁司〔2006〕33号)第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六、申请表格
《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表》,到东营市司法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司法局(受省委托)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司法厅
九、许可程序
(一)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司法局收齐材料报省司法厅。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5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