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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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组成仲裁庭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
三、数量及方式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四、许可条件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五、申请材料
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仲裁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仲裁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由东营仲裁委员会根据《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办理
十、许可时限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五日内,将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东营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