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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当事人申请仲裁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四、许可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五、申请材料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有关附件
  六、申请表格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及电信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及邮编、电信号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案情和争议要点
          (三)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邮编及电信号码.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仲裁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东营仲裁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由东营仲裁委员会根据《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办理
  十、许可时限
  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对本仲裁委员会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三、审验
  东营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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