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9日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条;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排污许可证:
1、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排污者实际排污总量控制在环保部门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3、排污者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产业政策。
(二)临时排污许可证:
1、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进行试生产。
五、申请材料
(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审查材料;
(三)限期治理单位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相应环保部门的验收材料;
(四)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验收材料;
(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六、申请表格
《排污(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到县(区)环境保护局或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区)环境保护局或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胜利石油管理局主产企业排污许可)
九、许可程序
(一)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