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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签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文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消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消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一式八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一式八份,电子版一份;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环境保护窗口或县(区)环境保护局索取或从东营环境保护网站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环境保护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环境保护局
  九、许可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
  (二)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三)未经批准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十、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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