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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中心城范围内《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告知单》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五、申请材料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的申请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二)查看现场,在审批表上填写现场查看情况及核准意见;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告知单》,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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