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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量申报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排污量申报审核
  二、法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第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申请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
  (三)《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登记统计表》;
  (四)《建设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五)《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六)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七)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八)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九)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十)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十一)其他需补充资料。
  六、申请表格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登记统计表》、《建设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到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环境保护局
  八、决定机关
  河口区环境保护局
  九、许可程序
  (一)排污者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批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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