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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文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有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防洪、行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妨碍行洪,符合所建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意见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五)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六、申请表格
  《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表》,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水利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水利局
  九、许可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
  (三)项目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项目材料符合规定并通过审核的,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复,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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