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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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核发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文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有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防洪、行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妨碍行洪,符合所建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意见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五)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六、申请表格
《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表》,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水利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水利局
九、许可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
(三)项目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项目材料符合规定并通过审核的,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复,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