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9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第八至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四)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五)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五、申请材料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二)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4、安全保障措施;
5、时间;
6、补种措施。
六、申请表格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到县(区)公路局路政大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索取或从(www.sdgl.gov.cn)网站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区)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公路管理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公路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费、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依据:鲁价费发〔2000〕96号、鲁价费发〔2000〕172号文件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