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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库、海堤、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对市管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市管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
  (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六)《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七)《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6〕16号)第三条;(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九)《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十三条;
  (十)《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十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三条、第六条;
  (十二)《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鲁水计字185号)第三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市管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审批: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无影响;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二)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审批:
  1、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必须符合大坝安全的相关规定与建设规划;
  2、符合大坝及附属工程的合理利用;
  3、符合防洪、防潮、减灾的要求。
  (三)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活动审批:
  1、符合渠堤引水、输水、排水要求和渠系建筑物安全要求;
  2、不得影响灌区的正常运行和其他正常管理活动。
  五、申请材料
  (一)市管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审批:
  1、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2、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3)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评价报告。
  3、在市管河道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度汛措施、负责人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的开采计划;(2)水下地形测量图及河势分析报告;(3)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水事权益关系的协议书或向当地乡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书。同时还需要提供: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二)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审批:
  1、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的申请书;
  2、工程所在地大坝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4、工程建设论证报告;
  5、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三)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申请书;
  2、损坏、占用灌区工程情况和补救措施,以及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3、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4、占用单位已交纳按灌区管理单位计算出的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所需的补偿费用;
  5、所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地理位置平面图。
  (四)海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审批: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海堤防洪防潮部分的初步方案(含图纸);
  4、占用海堤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防御风暴潮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建设项目对防御风暴潮、堤防安全、河势变化、河道行洪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防潮评价报告;
  6、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六、申请表格
  《东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等相关表格,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水利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水利局
  九、许可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当即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邀请专家现场勘查及对方案进行评审;
  (四)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包括专家论证时间)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对在市管河道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一)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
  1、临时性占用:(1)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和马道)、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2元;
  (2)占用滩地、护堤地、库区地每平方米每月6元;
  (3)占用水域每平方米每月10元。
  2、长期性占用:
  每平方米每年10元。
  3、管线(电缆、通信缆、管道等)占用,每米每年50元。依据:鲁价费发〔2006〕192号文件
  (二)在市管河道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
  1、采砂、采石、取土不超过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25%计收;
  2、淘金及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作业,按不高于采砂、采石管理费标准计收;
  3、淘金并采砂者按淘金采砂分别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河道主管部门制定。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依据:鲁水计字〔1991〕第185号文件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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