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旅游项目、风景区设立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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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核发水利旅游项目、风景区设立批文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百一十项;
(二)《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第三条;(三)《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水利旅游项目:
1、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2、保障水资源安全;
3、保护水生态环境;
4、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5、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6、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二)水利风景区设立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水利旅游项目:
1、申请书;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3、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4、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二)国家水利风景区:
1、《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2、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或批复同意)的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及景区范围;3、风景区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证复印件;4、景区内水质检测证明;5、景区内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6、景区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7、景区介绍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和景区视频介绍资料);8、申报材料清单。(三)山东省水利风景区:1、《山东省水利风景区申报表》;2、风景区规划(名称、规划设计单位、批复文件等)或当地政府出具的规划纲要(盖章);3、风景区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证复印件;4、景区内水质检测证明;5、景区内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6、景区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文件目录;7、景区宣传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和景区视频介绍资料);8、达到印刷质量的电子版景区照片及景区简介材料电子版。
六、申请表格
《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山东省水利风景区申报表》,到东营市水利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水利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水利局或山东省水利厅或水利部
九、审批程序
(一)水利旅游项目:
1、申请单位填写《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4、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邀请专家现场勘查;
5、经审核同意的,市水利局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6、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水利风景区设立:市水利局收齐材料报省水利厅。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报省水利厅(不包括专家论证时间)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