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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二条;(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项;
  (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规划: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6、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二)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建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申请材料
  (一)提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申请;
  (二)填写《结合实际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项目计划文件(原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或首层施工平面图。
  六、申请表格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申请表》,到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九、许可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填写《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申请表》;(二)进行现场勘察或者图纸审核;(三)经审核同意的,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发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批文;
  (四)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手续到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许可时限
  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二)其他除居民住宅以外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乘以2000元;
  (三)除(一)款规定外的其他居民住宅楼和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依据:鲁价费发〔2006〕220号、东价费发〔2007〕80号文件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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