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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管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危机工程安全的活动许可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办理条件:  对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河道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河道管理所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河道管理处审查,经审查并报河道处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市河道管理处接到申请后,对所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A、是否符合河道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B、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C、对堤防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D、对堤防、排沟及建筑物等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  E、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F、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所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在指定区域内准备完毕,须经市河道管理处组织检查允许后方可开始,结束后须报市河道管理处复检。  
办理材料:  A、申请书;  B、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C、所从事的活动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初步方案;  D、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E、说明所从事的活动对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现有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影响。  
办理时限:  市河道管理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的发给审查批准意见书,在堤防保护区以外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同意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办理机构:  河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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