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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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2亿元以下县级地方项目)批文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百零六项;
(二)《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第一部分第(二)项。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四)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三)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四)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五)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六)规章制度。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水利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水利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水利局提交申请材料;(二)市水利局在收到申请后,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通知其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及要求;组织评审小组对其进行评审;
(三)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部门承诺: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