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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市属引黄灌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办理条件:  内容及对象: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  本措施所称农业灌溉水源是指由市属引黄灌区渠道提供的农业灌溉用水。本措施所称灌排设施是指与农业灌溉和以农村为主要目标相关的一切灌溉排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灌排泵站和其他调水配水、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办理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按照灌区管理权限,由占用单位和个人向工程所在灌区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被占工程所在灌区管理所初审后,向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A)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书;  (B)占用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C)占用建设项目涉及引黄渠道及排沟部分的初步方案;  (D)说明占用建设项目对渠道放水、渠堤安全、渠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办理时限:  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由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工灌科审查并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占用的,发给审查批准意见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同意占用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办理机构:  灌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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