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程序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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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有线电视覆盖不到的地区
办理程序: (一)实行《许可证》制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安装,必须由持有《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施工。无此资质证件的单位,一律不准承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安装业务。(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1、凡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 2、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安全部门备案。(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市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家安全部备案。
办理时限: 1、办理设置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等有关手续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2、办理设置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等有关手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区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