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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对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土地勘测定界图。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局(分局)或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九、许可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
  (二)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土地使用者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四)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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