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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九十九项;(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第三条;
  (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七条;
  (八)《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五、申请材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递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申请;
  2、提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
  3、提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4、报批申请。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
  1、验收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水利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水利局
  九、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二)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三)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现场勘查;(四)审核;(五)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在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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