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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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核发《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4号)第十五条;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反馈意见;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核表;
(二)项目建议书及批件;
(三)工程选址位置图。
六、申请表格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核表》,到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地震局窗口索取或从(www.eq-dy.gov.cn)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地震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地震局
九、许可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选址阶段),填写《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核表》;
(二)市地震局审核相关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