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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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各县(区)原则上每年应控制在五个批次以内
四、审批条件
(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五、申请材料
(一)县(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二)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听证及供地情况说明;
(三)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县(区)政府对本年度城市用地和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意见;
(五)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六)征地听证材料;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八)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
(九)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地类面积);
(十)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
九、审批程序
(一)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区)人民政府;
(二)县(区)人民政府行文,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行文,报省人民政府。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