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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各县(区)原则上每年应控制在五个批次以内
  四、审批条件
  (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五、申请材料
  (一)县(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二)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听证及供地情况说明;
  (三)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县(区)政府对本年度城市用地和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意见;
  (五)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六)征地听证材料;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八)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
  (九)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地类面积);
  (十)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国土资源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
  九、审批程序
  (一)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区)人民政府;
  (二)县(区)人民政府行文,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行文,报省人民政府。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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