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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核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
  (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第三条、第四条;
  (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关于重新转发<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渔海综〔2001〕2号)第一项。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及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所在地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二)符合山东省及拟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所在地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保护海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三)符合国家产业开发政策,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四)符合沿海城市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和防洪规划,不妨碍海上交通、海洋渔业、消防救护、汛期行洪和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
  (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
  五、申请材料
  (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正式申请文件;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三)《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书》及专家评审结论;
  (四)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结论;
  (六)《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以上材料各一式五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或国家海洋局
  九、许可程序
  (一)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依照海洋功能区划进行审核,然后逐级上报至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在计划铺设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电缆、管道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对批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铺设施工许可证》。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到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四)电缆管道铺设完工后,所有者应将电缆管道的线路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港务监督机关。
  十、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证》,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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