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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签署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竣工审查意见
  二、法定依据
  (一)《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第五项;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械、轻工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75号);
  (四)《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0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除危化品以外的建设项目无条件限制
  五、申请材料
  (一)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竣工验收报告;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四)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申请。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到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许可程序
  (一)安全设施审查:
  1、企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受理;
  3、审核;
  4、出具审核意见;
  5、企业根据初步设计审核意见进行建设。
  (二)安全设施验收:
  1、企业投产3至6个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出具竣工评价报告;
  3、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核查;
  4、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十、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竣工验收意见》,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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