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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09-9-12】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核准减免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进口货物所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支持减免理由、具有法律效力
  五、申请材料
  (一)货主提出申请;
  (二)进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提(运、邮)单、滞报金缴款通知、《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保金保函单证、相应的监管证件;
  (三)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函(正本)、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正本),海关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加盖海关行政章)。
  六、申请表格
  《滞报金减免申请函》,到东营海关报关大厅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八、决定机关
  减免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按进口货物每票报关单证计算)滞报金的,由东营海关决定;减免5万元人民币以上滞报金的,由青岛海关或海关总署决定;滞报金减免范围以外的特殊情况,由海关总署决定。
  九、审批程序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函(正本),申请函应当加盖公章;
  (二)提交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正本),海关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加盖海关行政章);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青岛海关;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四)通过海关H2000税费处理子系统“税费打印”功能对原自动计算的滞报天数或滞报金额进行扣减。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初审后报青岛海关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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