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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仓储业务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国家主席令第3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第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五)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五、申请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四)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五)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上述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六、申请表格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到东营海关报关大厅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八、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并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符合条件的,报青岛海关;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青岛海关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有效期满可申请许可延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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