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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对市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市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条;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鲁国资产权〔2005〕24号)第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五、申请材料
  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二)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六)其他有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从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www.sdsgzw.gov.cn)网站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财政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财政局
  九、审批程序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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