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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核准
  二、法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三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对转让的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其他有关材料。
  六、申请表格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到东营市财政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财政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财政局
  九、审批程序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二)国资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鉴定人员对需报损、报废的资产进行实地鉴定,并根据技术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予以审核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三)对转让的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按财政(国资)部门核准的价值为底价,到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低于评估价值20%的,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四)企业凭市财政局《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进行帐务处理。
  十、审批时限
  部门承诺: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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