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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许可内容
  准予加工贸易货物保税备案、准予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国家主席令第3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第十条、第十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备案: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二)备案变更: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五、申请材料
  (一)备案: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许可证件;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企业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4、加工贸易手册;
  5、预录入呈报表;
  6、合同备案作业呈批表;
  7、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营企业关于变更的书面申请材料;
  3、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4、变更预录入呈报表;
  5、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表;
  6、加工贸易手册;
  7、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申请表格
  《预录入呈报表》、《合同备案作业呈批表》、《变更预录入呈报表》、《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审批表》,到东营海关报关大厅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八、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材料;
  (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三)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或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手续;(四)海关凭银行签发的有效《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核发加工贸易手册;不准予办理,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十、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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