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档案出卖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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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对出卖非国有档案进行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71号修订)第十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五、申请材料
(一)档案出卖申请;
(二)填写《非国有档案出卖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档案权属文件;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价值鉴定报告。
六、申请表格
《非国有档案出卖申请表》,到东营市档案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档案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档案局
九、许可程序
(一)出卖非国有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鉴定,核查档案情况,并填写《非国有档案出卖现场查验表》;(三)对材料进行审核;(四)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