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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对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五、申请材料
  (一)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申请;
  (二)填写《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档案情况介绍;
  2、延长移交的原因;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鉴定报告。
  六、申请表格
  《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申请表》,到东营市档案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档案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档案局
  九、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鉴定,核查档案情况,并填写《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现场查验表》;
  (三)对材料进行审核;
  (四)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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