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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二、法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五、申请材料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六、申请表格
  到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索取或自行制作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税局提出申请;
  (二)对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复;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批复通知书。
  十、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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