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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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核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八十项;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二条、第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人员和具有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设备。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五)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诊疗项目及价格;
(八)药品目录及价格。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三)符合条件的,核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