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1、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2、广东省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重新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符合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条件而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保障部2002年4月5日发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及相关法规、文件。
三、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2、已进行工伤认定,并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工伤。
3、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4、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四、需提交资料
(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可在省劳动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下载),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二)提出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申请,除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当面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以及签收时间证明材料;
3、申请人(单位)的申请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要验明原件。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而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申请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5、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五、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