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用好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维持费用补助,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助,以及专利成果转化实施的补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补助条件
第四条 专利申请、维持费用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是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含在本市申请专利的外来投资者);
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或经国外专利局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
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且第一申请人为外来投资者的;
三、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补助。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实施的发明专利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二、申请单位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申请单位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四、对本市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战略研究项目。
第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含在本市申请著作权登记的外来投资者);
二、符合我市软件产业政策。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申请单位、个人须填报《东营市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附件。县、区的单位、个人由县、区专利管理部门、财政局盖章后上报;胜利油田、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的单位、个人由胜利油田、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科技处盖章后上报。
一、申请办理专利申请、维持费用补助的附件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国外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缴纳专利申请、维持费用的证明;
3、补助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招商引资证明。
二、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补助的附件包括:
1、发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
3、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报告;
4、补助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证明;
5、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应提交合同副本;
三、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助的附件包括:
1、登记证书;
2、登记费缴纳凭证;
3、补助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招商引资证明。
本条第一、二、三项中所列附件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专利实施补助资金实行“随时申请,集中评审”的办法,对申报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进行考察论证,确定初审项目。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初审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1、专利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成熟程度;
2、专利技术实施后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3、申请单位的实施条件、人员素质、资信情况、管理水平;
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 对评审的项目,专家要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交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补助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项目进行管理,建立预、决算制度。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进行拨付。同时预留部分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拖延、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并追回被截留或挪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由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单位签订,同时报市财政局。承担单位每半年及项目完成时,要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送专利实施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合同进行验收,依据专家评议结果,下达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本意见从2003年 1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