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将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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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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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计投资[2002]35号)
各县(区)计划局、地震局(办),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23号)、《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85号)、《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56号,以下简称《安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各类建筑(构)物抗震能力,现就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防震减灾法》和《安评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对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级计划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凡新建或改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不需要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设防标准审核制。由市地震主管部门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使用规定》进行审定,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证明。
三、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地震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和总核算。
五、各级计划部门与同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辖区内拟建工程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管理情况。
六、严格按《防震减灾法》实行区域性管理,市直和油田及中央、省驻东营有关单位由市地震局统一协调解决。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将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部门和单位,按《防震减灾法》及《安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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