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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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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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石军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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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地震管理部门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裂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
(二)位于地震裂度区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已有地震小区划成果的,按地震小区划成果进行抗震设防);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按(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用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地震重点监管视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外地单位到本市从事地震安全评价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到本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并按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权限,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者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条 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或者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标准。
经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标准。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核算。
第十三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批示的烈度值进行搞震设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物的位置、用途、竣工时间等有关情况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划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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