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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工作程序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三)《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劳部发[1993]370号)(四)《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办理条件:  适用范围:(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二)高压氧舱。  
办理机构:  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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