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核)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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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办理条件: 1、 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申请考核(复查)计量标准的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计量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初审。审查不合格的,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或补正后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列入考核计划。 3、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项目及准确度等级指定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考评组,按照JJF1033-2001对计量标准进行现场考核(复查)。 4、对考核单位或考核组上报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属于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同时签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材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 (2)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 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办理时限: 1、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考核计划下达后,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考评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考核任务。 3、计量行政部门对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自考核单位或考评组签署考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依据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进行收费
是否可以网上申报: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