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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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四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章;
(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审批表》,到基层国家税务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基层国家税务局或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提供资料;
(二)对纳税人进行核实;
(三)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后,县(区)国家税务局报市国家税务局;
(四)视需要予以核实;
(五)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