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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四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章;
  (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审批表》,到基层国家税务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基层国家税务局或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提供资料;
  (二)对纳税人进行核实;
  (三)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后,县(区)国家税务局报市国家税务局;
  (四)视需要予以核实;
  (五)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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