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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法定依据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出口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提供代理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六、申请表格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受理出口企业申报后,对资料完整无误的,发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予以核准备案;
  (三)对办理认定的出口企业信息录入管理软件,由纳税人所属县(区)国家税务局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国家税务局;
  (四)最终核准。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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