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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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注销。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公司法》第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人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五、《外资企业法》第七条、第八条(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终止经营活动或业务,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隶属公司关于注销分支(办事)机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隶属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或《注册证》原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原件1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原件1份)。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