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开业的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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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申请人所在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设定的受理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2、将申请资料提交受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受理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县级税务机关; 4、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做出决定。
办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车辆行驶证、船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所需表格: 《税务登记表》
办理时限: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符合要求并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为不超过30日,符合规定的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
办理费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元/套(正、副本)。
办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