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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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核发《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表》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鲁地税发〔2005〕37号)第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逾期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下述原因之一造成的纳税人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所申请的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是当期实现的税款。不属当期实现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三)申请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及申请日现金日记账(余额)复印件;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期的资产负债表;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期的应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如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应附报有关证明材料。如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资料。
六、申请表格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到所在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报省地方税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省地方税务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决定书》或《不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决定书》,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