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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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一)中规定条件的单位;
2、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3、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申请表格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到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流转税管理部门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十、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长期有效。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