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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报验登记的核准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申请人所在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设定的受理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2、将申请资料提交受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受理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县级税务机关;  4、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做出决定。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所需表格:  无  
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符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报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按规定给予办理购领发票等有关事项。  
办理费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元/套(正、副本)。  
办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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