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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四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章;
  (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列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三)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核审批表》及相关明细表;(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核审批表》,到基层国家税务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县级国家税务局或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八、决定机关
  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县级国家税务局或市国家税务局提供资料;
  (二)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情况对纳税人进行核实;
  (三)县级国家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四)视需要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省国家税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报省国家税务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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