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领购及服务事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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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申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时,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资格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并提交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受理审核。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3、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表》,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购发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已用发票存根联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票发售给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对实行“验旧供新”或“交旧供新”购票方式的,应当场监督其在所购发票的所有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