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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2011-1-2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 【打印】 【关闭】
  一、审批内容
  核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申请材料
  (一)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二)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六、申请表格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到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或基层分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基层国家税务分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正确、延期缴纳理由合法的,予以受理;(三)进行实地核实;(四)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五)将批准情况通知纳税人。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省国家税务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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